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十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五十三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十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略)
表二 轻型柴油车(略)
表三 压燃式发动机(略)
表四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略)
表五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略)
表六 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略)
附件二: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五十三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略)
表二 轻型柴油车(略)
表三 重型汽油车(略)
表四 重型柴油车(略)
表五 重型柴油机(略)
表六 轻便摩托车(略)
表七 摩托车(略)
表八 燃气发动机(点燃式)(略)
表九 重型燃气车(点燃式)(略)
附件三:公 告 变 更
经审核,同意企业对已发布国家环保公告进行变更、撤销的申请,特此公告,详见附录1、附录2、附录3和附录4。
附录1: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附录2:商标变更
附录3:车(机)型、零部件型号变更
附录4:车机型型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