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文化局中市文行字第09400055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台中市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公务车辆区分为专用车及业务车二种,其定义及范围如下:
(一)专用车:指供局长使用之小客车及图书巡回车。
(二)业务车:指供公务使用之车辆。
二、公务车辆,除专用车外,由行政室集中管理、调派。
三、公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地点。
四、行政室应指定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公务车辆之调派、管理及维修保养等事宜。
五、申请调派公务车辆,应符合下列用途:
(一)二人以上外出接洽公务或参加会议经签奉核可者。
(二)奉派接送长官、贵宾或外宾者。
(三)其它因紧急状况需派用车辆者。
六、集中调派之公务车辆,驾驶人必须取得派车单始可行驶,驾驶前应实施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七、驾驶人或借用人于使用车辆,应将行车状况详细记载于行车纪录表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行车纪录表送交车辆管理人员。
八、本局各单位申请派车经核准后,遇紧急事故或其它重大事由,致车辆调派困难或分配不足,行政室得停止派车或调整用车时间,并视人数多寡、路程远近或公务缓急重新核派。
九、各单位申请公务车辆不得指定驾驶及车辆,应由行政室依实际状况指派,如驾驶不敷指派时,得由业务单位自行指定具备合格证照之员工担任驾驶工作。
十、公务车辆行驶地点以派车单所填地点为限,不得挪为私用,申请人如因公务需要临时改赴他处,事后应补填派车单。
十一、公务车辆申请借用时间在一天以内者,由单位主管核可,超过二日以上者,由副局长核可,送行政室依派车单申请先后登录调派。
十二、申请借用车辆,除紧急情事外,应于二天前完成申请手续。
十三、公务车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于车内从事伤风败俗之行为。
(二)不得无照驾驶或越级驾驶。
(三)机件发生故障时应即检修,不得勉强行驶,并应立即通知管理单位。
(四)不得装载易燃、爆炸及危险物品。
(五)仪容保持整洁。
(六)爱惜车辆,保持车体内外清洁,并做好一级保养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并注意行车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载货、盗卖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务车。
(九)禁止超载。
(十)服从任务指派,并专心驾驶车辆。
(十一)禁止兼营车辆相关业务。
(十二)不得为其它违反法令之行为。
十四、驾驶人未依前点各款规定办理者,行政室除依规定议处相关失职人员外,有触犯刑责者,移请政风室查办。
十五、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复制钥匙。如实际行使路程、地点与申请不符者,经查明与公务无关,除油料费由使用人自行负担外,并由行政室移由人事室依规议处,有触犯刑责者,移请政风室查办。
十六、车辆管理人员应依据派车单及每辆汽车行车纪录表按月填报汽车消耗油料统计表及维护(修)状况统计表。
十七、公务车辆应由行政室依行车纪录表或里程数依规办理定期保养。
十八、公务车辆在行驶路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行政室派人处理,但情况紧急不立即处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驾驶人先行做必要处理,但应于事后补办请修手续。
十九、行政室应依规定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责任险,及办理车辆检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