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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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