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主计处处义一字第0940007364号函核定发布全文16点
一、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训练、考成、奖惩,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二、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人员(转调人员第18职层)之任免迁调,由交通部会计处报请行政院主计处核派。
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6职层至第17职层会计人员,由交通部会计处核派。
四、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5职层以下会计人员,由该公司主办会计人员核派,按月汇报交通部会计处核转行政院主计处备查。
五、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第18职层转调人员主办会计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务,具有拟任资位资格者。
(二)担任次一职层人员职务满 1年以上,或任再次一职层人员职务满3 年以上者,着有成绩,具有拟任职层之任用资位之资格者。
六、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转调人员第17职层佐理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务,具有拟任资位资格者。
(二)担任次一职层职务满 1 年以上,或分支机构主办会计 2 年以上者,着有成绩,具有拟任职层之任用资位之资格者。
七、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6职层佐理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务或相当职务,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高级业务员第16级以上资位之会计职务,着有成绩者。
(三)担任次一职层职务满1年以上,并具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八、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5职层之佐理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务或相当职务,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高级业务员第19级以上资位之会计职务,着有成绩者。
(三)担任次一职层职务满1年以上,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九、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4职层佐理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层职务或相当职务,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高级业务员第20级以上资位之会计职务,着有成绩者。
(三)担任次一职层职务满 1年以上,或未置第13职层或第12职层担任再次一职层职务满 3年以上,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十、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3职层佐理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层职务或相当职务,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高级业务员第24级以上资位之会计职务,着有成绩者。
(三)担任次一职层职务满1年以上,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十一、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调人员第12职层佐理人员,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该职层职务或相当职务,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高级业务员第30级以上资位之会计职务,着有成绩者。
(三)担任次一职层职务满1年以上,具有拟任资位之资格者。
十二、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依该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但第16职层至第17职层从业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应与交通部会计处协调;第18职层主办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应与行政院主计处协调同意后,由该公司依从业人员之进用程序办理。
十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会计人员之考成,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人员由交通部会计处初评,报请行政院主计处核定。
(二)交通部会计处核派之佐理人员,由该公司主办会计人员初评,报请交通部会计处核定。
(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核派之佐理人员,由该公司主办会计人员径行核定并报交通部会计处备查。前项考成,应依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之考成规定,及主计人员考绩(成)相关法规办理。
十四、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会计人员除奉参加行政院主计处调训,或由交通部会计处调训,或保送至有关学校或训练机构参加会计业务之在职训练外,并得参加该公司之业务训练。
十五、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会计人员之奖惩,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人员及由交通部会计处核派之佐理人员,由交通部会计处核定之。
(二)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核派之佐理人员,由该公司主办会计人员核定。
前项奖惩,按月编制奖惩月报表汇报交通部会计处,核转行政院主计处备查。
十六、本要点报请行政院主计处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