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对广东省国资局、证监会、体改委《关于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上报审核材料中土地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国资局、广东省证监会、广东省体改委:
粤国资评[1996]127号《关于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上报审核材料中土地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在进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时,委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的评估,如果符合国务院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规定,其资产评估报告即为有效的申报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6年12月10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