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6]5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203号)和《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792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266.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75.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78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5442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