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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巴栗果实出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粮字第094105825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管理马拉巴栗果实出口,以稳定国内马拉巴栗产业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马拉巴栗(Pachiramacrocarpa)果实,系指供繁殖用之马拉巴栗果实,其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为1209.99.00.40-1。

三、马拉巴栗果实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华盆花发展协会(以下简称盆花协会)申报当年预定出口之马拉巴栗果实数量及其生产地、栽培面积、产量等来源数据(如附件一),由盆花协会于14日内协调马拉巴栗苗木业者认购,并将未能认购之数量及相关数据函报本会,做为管理出口之依据。

四、出口商申请出口经前点认购程序仍未能认购之马拉巴栗果实,应逐批申请,每批出口前应填具货品出口同意书申请书(如附件二)并检附种苗业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证及预定出口之果实生产乡镇、农户姓名、栽培面积与数量等来源数据(如附件三),向盆花协会申请办理,盆花协会受理申请后7日内向马拉巴栗苗木业者进行第二次认购,其未能认购部分,转请本会审查及核发货品出口同意书(如附件四)。

五、本会核发之货品出口同意书自核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不得申请展延或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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