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发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请示》(海证字[1996]第335号)发行方案,浙江省证券委《关于送审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浙证委[1996]56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925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总结、核资报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成都泰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成都市体改委《关于同意成都涤纶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成体改[1990]010号)、《关于同意成都涤纶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成体改[1990]019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关于〈成都涤纶厂关于发行股票的请示〉的批复》(成人行金管[1990]55号)、成都市体改委《关于同意成都泰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批复》(成体改企[1993]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成都泰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成府函[1996]102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成都泰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7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成都泰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833万股,其中国家持有3597万股,法人持有4506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73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