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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1)第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文中所述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进口商品”,包括前言中所述“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的行为。

  二、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包括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超过规定数量及品种的,一律按照《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第  、 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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