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证监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B股配股的批复

  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珠海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股配股申报材料的函》(粤证监函[1997]104号)和《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1996年9月6日通过)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同意你公司向B股股东配售19,199,400股普通股,全部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B股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年底以前完成本次B股配股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