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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波市证券和期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1997年度配股的批复》(甬证期监办[1997]27号)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82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153.62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03.5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68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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