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发〔1997〕45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自治区机构改革后,由于有关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发生变化,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完善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以至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本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即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国务院报告。
(一)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固原行署和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确定地震应急工作规模;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通报震情、灾情;协调宁夏军区和武警宁夏总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3.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率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经贸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道、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要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以及生命线工程用户的通信;经批准可调用社会各专网的通信设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经贸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宁夏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宁夏总队: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经贸、石油和化学工业、煤炭、冶金、建设、机械、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和协调现场的地震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民政、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自治区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自治区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保险理赔。
保险部门:做好灾害损失勘察及理赔兑现工作。
(17)呼吁与接受援助。
民政、外经贸、外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各地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各地提供的紧急救援。
(18)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
(19)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宁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宁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宁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负责同志
自治区计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 员: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银川铁路分
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
卫生厅、银川海关、环保局、民航宁
夏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粮
食局、中国保监会银川特派办、国内
贸易办、煤炭局、石油总公司、石化
行业办、冶金行业办、武警总队的负
责同志。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固原行署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997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发〔199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