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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对苏州豆腐干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的公告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苏州豆腐干、腐乳(津津牌)、苏州糖果(采芝图牌)、苏州糕团(黄天源牌)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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