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队(以下简称本队)置队长,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组:掌理研考、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公共关系、财产、车辆及事务管理等事项。
二、管理组:掌理有、无线电相关业务及督察业务等事项。
三、机务组:掌理警用无线电通信系统规划、设计操作、督导管制及其它有关警察通讯等事项。
四、系统组:掌理警用有线电通信系统规划设计等事项。
第4条 本队置组长、技士、中继台长、技佐、总机长、办事员、话务员及书记。
第5条 本队为应业务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置中继台四台至六台;各中继台,应冠以各地区之名称,其所需人员由本队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6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队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队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队长代理。
第10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队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