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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从荷兰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鉴于荷兰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荷兰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58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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