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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新建改建水泥粉磨站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我局关于印发《关于新(扩)建改建水泥粉磨站的规定》的通知(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下发后,有些单位和企业对关于“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2.2米)的闭路粉磨系统”的规定提出疑问。现对该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该项规定是指不得采用目前我国量大面广的普通开路磨,而不包括直径2.2米以上的新型开路高产磨和高细磨,各地在建设水泥粉磨站时请据此实施。


  国家建材局规划发展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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