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申请受理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杭质特[2004]3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目前尚处于过渡期,针对下列具体情况,应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处理:
1. 没有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制造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限期办理许可申请,在限期内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
2. 已经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予以受理,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暂允许在取证期间(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
3. 1年取证期满仍未取得许可的,以及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仍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其后续制造行为按无证制造查处。
二、总局将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在适当时间提出许可过渡的截止日期。凡在过渡期截止日期后继续无证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的,一律按照无证制造查处。
此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