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恢复暂停的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的资格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防止输往我国的大豆中混有种衣剂大豆,巴西政府和出口商从2004年6月11日起,加强了对大豆的生产、仓储、运输、装船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查验和监管,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鉴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质检总局有关文件(国质检动函[2004]332号、质检总局2004年第58、61、71号公告)规定暂停的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的资格。2004年6月11日前已启运在途的巴西大豆,如混有种衣剂大豆,应在卸货前进行挑选处理,符合中方相关要求后方可准许入境。挑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口商承担,否则将作退运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