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现将《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4年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技术法规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 邮编:100013
联系人:姚泽华 电话:010-84275588-8120,842724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保证其安全运行,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固定的安装基础,便于移动、拆装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移动式游乐设施)。
第三条 本规程是对移动式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特殊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使用地点的各种环境条件(如雨、雪、冰、风力、地震、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必须符合其设计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应当整体稳定可靠,具备防止倾覆和位移的能力。
第七条 安装场地应当符合运行要求:
(一)地面必须平整,不得出现不均匀沉陷,不得有对游客构成危险的障碍物、涵洞、沟、坎等;
(二)地面承载能力或建筑物支撑结构必须满足所安装设备的承载要求,设备安装在建筑物之上的,应当提供建筑物支撑结构承载力文件,地面承载能力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使用场所应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空间,涉及安全的区域应当封闭。在设施下方有游客等侯或者通过的,应当设置保护措施,防止物体下落,造成伤害。
第九条 站台出口、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设计承载人数50人以上的设施,应当在不同方向设置多个出口。对乘客较多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待乘区域,不允许乘客聚集在入口处。
第十条 在空旷场地安装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应当有可靠的避雷措施,并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金属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属结构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联接间隙、晃动或变形;
(二)金属结构联接方式应当牢固可靠,便于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产生过塑性变形的弹性垫圈、弹性挡圈、开口销和自锁紧螺母等,每次安装前应当更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支承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移动式支架结构或者利用车辆底盘作为底座时,应当设有支承装置,并且
能够进行水平调整;
(二)有配重时,其配重的设置必须可靠。
第十三条 液压、气动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移动式游乐设施的液压、气动系统,应当具有防止系统泄漏造成对乘客和公众伤害的措施;
(二)液压、气动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当保证移动式游乐设施处于安全位置,并且应当设置手动疏导乘客的装置。
(三)应当对流量控制和压力控制部件设置锁定设施,防止误操作以及便于维修和检查。
第十四条 供电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电系统应当满足设施运行控制和安全保护的需要,并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设备正常使用的要求,采用自备电源供电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自备电源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遇到停电故障时,乘坐装置不能回到站台或者安全位置时,应当设置应急供电装置,并在5分钟内能够启动。
第十五条 电气管线、线束、电缆的敷设应有防护措施,防止被其他设备设施破坏,并且不能妨碍乘客疏散和设施的维护检修。
第十六条 可拆卸、容易混淆的主要零部件及电气管线、线束、电缆两端应当有永久、清晰、唯一的标识。
第十七条 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本条要求。
(一)安全带宽度不小于30mm,破断拉力不小于6×103N。
(二)危险性较大的或具有翻滚类动作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联锁控制功能,如发生安全锁紧故障或者锁紧装置不到位时,联锁控制应使设备禁止启动;
(三)锁紧装置应当确保在运行中不自行开锁。
(四)按照以下运动加速度及所持续的时间,设置相应的乘客安全保护设施:
1.向前方向(以乘客身体方位为基准,下同)的加速度等于或者大于0.2g,且持续的时间大于0.2秒时,乘客座席应当设置靠背,靠背应当能够阻止乘客向后滑落;
2.向前方向的加速度等于或者大于0.5g,且持续的时间大于0.2秒时,乘客座席应当设置完整靠背,完整靠背应当能够支撑人体肩膀以下的躯干部分;
3.向前方向的加速度等于或者大于0.5g或任何方向的加速度等于或者大于1g,应当设置扶手(包括膝部压杠),扶手最大直径不应当小于20mm,方便乘客抓住;
4.向前方向的加速度等于或者大于2.5g,且持续的时间大于0.2秒时,乘客座席应当设置头枕,头枕应能够阻止头部侧向和纵向移动,能够支撑乘客的头部后侧。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应当符合本条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首次安装使用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使用时间5年(含5年)以内的,在安装前,应当提供重要的轴、销轴和重要焊缝的无损探伤合格报告,并且由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50%的无损探伤抽查,如果发现缺陷,应当扩大抽查比例;
2.使用时间5年以上的,在安装前,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重要的轴、销轴和重要焊缝进行100%的无损探伤,不易拆卸的轴类,应当提供制造时的无损探伤报告;
3.使用时间在15年以上的,在安装前,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重要的轴、销轴和重要焊缝进行100%的无损探伤。
(二)在中国境内非首次安装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在安装前,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重要的轴、销轴和重要的焊缝进行不少于20%的无损探伤抽查,如果发现缺陷,扩大抽查比例。
第十九条 运行试验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空载试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别进行手动和自动试验,各试验5次。按实际工况连续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运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满载试验时,按额定载荷均布加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实际工况连续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4小时,运行次数(周期)不少于80次;
(三)偏载试验时,按设计偏载工况加载,检验检测机构执行的运行次数(周期)不少于1次;
(四)移动式游乐设施运行试验时,应当运行正常,启动、制动应平稳可靠,不允许有爬行和异常的振动、冲击、发热和声响等现象。
第二十条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构件受损或者变形。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移动式游乐设施举办游乐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安装质量和运营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考虑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申请和备案、检验、注册登记、人员培训等工作时限要求,提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活动计划,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通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有关部门批复情况、承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操作人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 首次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必须进行设计文件鉴定,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设计文件鉴定应当依据本规程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实施。
第二十五条 首次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移动式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型式试验应当依据本规程和《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应类别大型游乐设施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或者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移动式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四)型式试验报告或已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五)安装人员资格证;
(六)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基础承载能力的测试报告;
(七)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应急预案;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首次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或移地安装使用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周期内没有移动的,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照本规程和有关游乐设施检验规程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运行试验应当满足本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和有关游乐设施检验规程制订检验大纲。
第二十八条 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可以由取得安装监督检验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一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及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安装、维修和操作工作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第三十一条 首次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或移地安装使用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在最不利条件下进行演习,并且做好演习记录。
第三十二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到设备所在地区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并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移动式游乐设施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每台设备使用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文件(在中国境内移地使用的);
(二)移动式游乐设施登记注册表(一式二份);
(三)移动式游乐设施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移动式游乐设施维修、操作人员资格证;
(五)维修保养制度和相关责任人;
(六)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七)使用与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八)应急预案演习记录;
(九)安全监察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撤离使用地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注销登记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移动式游乐设施,必须附有具有中文的合格证、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三十五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应当对包括材质证明书、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图纸和计算书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将移动式游乐设施的中文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三十七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操作人员与乘客之间应当有可靠的语言沟通方式。
第三十八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在运营应当做好以下日常检查工作:
(一)每天运营前,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发现有可能危及乘客的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使用该台设备;
(二)承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三)设备每天检查记录、历次的维护保养记录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三十九条 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乘客被困时间超过30分钟的,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设备登记部门。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且做好纪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四章 附 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十二条 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移动式游乐设施的规定和要求,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