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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陕西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售新股申请的批复》(陕证监发[1997]26号)和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0,213,27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214,925股,向法人股股股东配售10,709,361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288,985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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