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报〈关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申请〉的函》(国投国际(1997)23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3841.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9631.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532.39万股,其中国投煤炭公司持有38528.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国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8896.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淮南市煤电总公司持有28896.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境外上市外资股64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70163.89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7384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国投煤炭公司、国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煤电总公司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2.64%、16.98%、16.98%。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四、自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因故不能发行上市,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三个月后,当条件许可进行发行上市前,应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19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