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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北药公司)和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在盈利预测和年度报告方面涉 嫌违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东北药公司和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如下违规行为:
  一、东北药公司的违规行为
  东北药公司在编制1996年财务报表时,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把本该作为费用处理的2,128万元税金转入产成品成本,留待下年处理,将公司亏损虚构为盈利l,995万元。东北药公司编制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报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沈阳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1.出具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对东北药公司编制的1996年盈利预测文件进行审核。该所未能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履行职责,在没有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等基本要素作出书面评价的情况下,即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
  2.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东北药公司199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违反国家财务规定,将亏损虚报为盈利l,995万元,但该事务所对上述虚假陈述予以掩盖,出具了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为东北药公司出具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和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佑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佑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东北药公司处以警告;
  2.对东北药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挺宝处以警告;
  3.对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4.对沈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胡还华、苗沈愿、胡颖分别处 以警告。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东北药公司、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和吴挺宝、胡还华、苗沈愿、胡颖等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仪;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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