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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用“香槟”作酒类商品名称行为进行处罚适用何依据的请示》(川工商[1996]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既属于原产地名称,又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出《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要求停止在酒类商品上非法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字样,以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
  目前,一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我局认为,已构成违反《商标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商标法》第 三十四 条第二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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