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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部消防署投标厂商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作业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政字第094040230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执行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爰就有关投标厂商资格证明文件之认定,明定审查流程,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采购单位订定就与提供招标标的有关部份厂商基本资格,得依采购案件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就下列事项择定厂商应附具之证明文件办理审查:

(一)厂商登记或设立之证明。

(二)厂商纳税之证明。

(三)厂商依工业团体法或商业团体法加入工业或商业团体之证明。

三、采购单位订定就与履约能力有关部份厂商基本资格,得依采购案件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就下列事项择定厂商应附具之证明文件或物品办理审查:

(一)厂商具有制造、供应或承做能力之证明。

(二)厂商具有如期履约能力之证明。

(三)厂商或其受雇人、从业人员具有专门技能之证明。

(四)厂商具有维修、维护或售后服务能力证明。

(五)厂商信用之证明。

(六)其它法令规定或经行政院采购暨公共工程委员会认定者。

四、采购单位办理特殊或巨额采购,除依前揭规定订定基本资格外,得视采购案件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就下列事项择定投标厂商之特定资格办理审查:

(一)具有相当经验或实绩者。

(二)具有相当人力者。

(三)具有相当财力者。

(四)具有相当设备者。

(五)具有符合国际或国家品质管理之验证文件者。

(六)其它经行政院采购暨公共工程委员会认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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