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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筑工地申请设置安全围篱广告暂行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94)府工建字第094137678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本要点试办一年,自函颁日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建筑工地安全围篱设置广告,特依「台北市建筑物施工中妨碍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第二点第六款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主管机关为本府工务局,执行机关为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

三、本要点所称安全围篱广告(以下简称围篱广告)系指以张贴、彩绘、喷漆方式设置于已领得建筑执照工地安全围篱上之广告。

四、设置围篱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地需面临十五公尺以上且已开辟完成之计划道路。

(二)设置围篱广告之围篱高度不得大于四公尺。

(三)各向立面之围篱广告长度及高度,不得超过该面总长度及高度二分之一。申请人并应无偿提供三分之一空间供台北市政府作为公益广告之用。

(四)每一面广告高度、大小应一致,各面广告之间并应取相同间隔。

(五)围篱广告距离工地出入口位置不得小于一.五公尺。

(六)围篱广告不得为竞选广告。

五、围篱广告设置应由起造人及承造人,检附下列文件,向执行机关申请核准后,始得设置:

(一)申请书。

(二)载明广告内容、规格、位置之广告图样。

(三)围篱广告设置处所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或使用权同意书。

(四)设置围篱广告安全证明书。

(五)其它相关文件。

六、申请设置围篱广告有碍市容观瞻、都市景观、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者,不予核准。如有争议者,得提送台北市广告物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办理。

七、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或变更者,应通知该工地起造人及承造人于三日内改善并补办手续,逾期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依违反「台北市建筑物施工中妨碍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及建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罚锾。必要时,并依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予以勒令停工。

八、建筑工地违反本要点规定者,于违规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以该起造人或承造人为名义之围篱广告设置申请。

九、本要点试办一年,自函颁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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