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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鼓励大学校院系所延揽年轻优异学者携带式员额及研究启动经费补助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教育部台顾字第0940127923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生效

一、目标:

为鼓励我国具国际竞争优势或发展潜力之大学校院系所,突破现有系所员额及研究启动经费限制,积极建构年轻教师卓越发展环境,以期延揽优秀学者至系所担任教职及从事研究工作,提升我国大学校院系所之国际学术声望,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携带式员额,指由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以项目方式外加给国立大学校院之教师员额。

本要点所称研究启动经费,指补助大学校院系所延聘海外年轻优异学者来台任教及从事研究计划所需之人事、业务、旅运及实验软硬件经费。

三、补助重点学门领域:

重点学门领域择定,应以驱动台湾长期发展优势及学校系所发展特色为核心考量。

四、携带式员额之资格如下:

(一)共通性条件:

1.须非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之人士。

2.须已完成兵役或无兵役义务者。

3.取得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博士学位或在本部认可之著名国外大学取得博士学位。

4.曾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补助从国外延揽回国之助理研究学者以上者。

5.不限国籍。

6.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学术成就:

1.教授级:年龄在五十岁以下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国外著名研究机构担任研究人员十年以上,或于国外大学担任教授,且最近三年内于国际著名大学或出版社出版专书、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或获颁国际殊荣者。

(2)曾任国科会补助延揽之正研究学者,且最近三年内于国际著名大学或出版社出版专书、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或获颁国际殊荣者。

2.副教授级: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国外著名研究机构担任研究人员六年以上,或于国外大学担任副教授,且最近三年内于国际著名大学或出版社出版专书,或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

(2)曾任国科会补助延揽之副研究学者,且最近三年内于国际著名大学或出版社出版专书,或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

3.助理教授级:年龄须在三十五岁以下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1)于国外著名研究机构担任研究人员三年以上,或于国外大学担任助理教授,且最近三年内于国际著名大学或出版社出版专书,或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

(2)曾任国科会补助延揽之助理研究学者,且最近三年内于国际着名大学或出版社出版专书,或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

五、已获国科会补助在国内公立大学校院担任助理研究学者以上者,仅得申请携带式员额,不得申请研究启动经费。已于私立大学校院担任助理研究学者以上者,不得申请研究启动经费。

六、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由国内大学校院备函检具携带式员额申请书一式五份,于每年七月或一月,向本部提出申请。

(二)携带式员额申请书应载明并检附下列数据:

1.学经历。

2.学术(专业)成就。

3.重要获奖。

4.三年内代表性著作及曾参与之重大计划。

5.学经历相关证明文件或现职证明。

6.最近三年内著作抽印本或影本(以不超过三篇为限)一式二份。

申请书及附件数据,审查完毕后,不予退还;如属珍贵资料,得以影本送审。

(三)大学校院系所延聘海外年轻优异学者来台任教及从事研究计划之学者,如尚未于国内大学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任职者,得由该校院备函于每年七月或一月,向国科会提出未来三年研究启动经费计划申请书。

(四)研究启动经费计划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研究计划第一年工作计划及未来二年规划构想。

2.研究计划资源投入规划,含人力及经费。

3.研究计划预期产出,含质化或量化指标。

4.研究计划第一年经费需求及未来二年规划额度。

5.将聘携带式员额之国立大学校院系所支持体系(系所研究空间、系所现有研究阵容及资源、各项支持性或配合措施等)之说明。

(五)本部及国科会应依申请案件之领域,延聘海内外学者专家组成项目小组,进行书面审查,并得视审查需要,进行面试。每年分二梯次(十一月及五月)公布携带式员额审查结果及研究启动经费预核结果(一次预核三年经费额度,俟准携带式员额正式应聘到职后,逐年核拨。)

五、核定:

(一)携带式员额:由本部依审核结果,并参酌年度预算员额核定携带式员额补助名额,每年以二十位为原则。

(二)研究启动经费:由国科会依审查结果,并参酌年度预算核给;其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新台币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不等,最高可连续补助三年。

六、相关限制:

(一)以携带式员额方式于国立大学校院任教者,其教学及学术表现,经本部及国科会项目小组评估为优良者(第四年),该携带式员额确定由该校长期持有。如评估未获通过,应由本部扣减该校次年度教师员额分配数。

(二)以携带式员额方式于国立大学校院任教者,于评估阶段(四年内)如欲转赴他校任职,须由该校于异动前三个月,备函向本部提出申请。本部及国科会应组成项目小组进行审查,俟审查通过并获本部核定后,方得转赴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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