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
十条规定,为奖励在纺织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纺织工业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的成果;重大技术改造成果;新的工程设计成果,以及技术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环境、劳动保护和软科学方面的成果。
第二条 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技术难度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等级。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部长批准可授予特等奖。获奖项目由纺织工业部发给证书、奖状及奖金。
一等奖:创国内最先进水平,同时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或产品的世界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技术难度大,对促进纺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具有全国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
三等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但技术内容有新的特点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一定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等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在某一方面有较突出的效果的科技成果。
特等奖: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和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很大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①国内首创的;②技术先进的;③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新的工程设计,具有质量可靠、投资省、技术先进的。
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对提高产品质量起到显著效果的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
六、为纺织工业发展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完成的软科学成果,科技管理以及科技情报、档案、环境、劳保等有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成果,鉴定后须经6个月(软科学项目:年)实践考验,对量大面广的产品和设备,必须是具有中试规模或批量生产,证明技术先进、可靠、性能稳定,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或本地区有推广意义的项目;软科学项目也必须为领导决策所采用并经实践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申报。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按《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内容要求填报(用16开纸打印或铅印),并附有以下申报资料:①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的文件;②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③鉴定后的应用实践的证明;④实验研究报告等其他资料。
各种附件与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4份。
二、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次,各申报部门于5月底前将申报奖励的资料报到纺织工业部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日期以邮戳为准。
三、凡获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1、2等奖的项目,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凡经纺织工业部申报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由纺织工业部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
四、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同时向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纺织工业部两方面申请奖励。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向纺织工业部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自鉴定日起3年内申报有效,属于推广项目,可5年内申报有效。
第七条 奖励的办法: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按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逐级申报;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要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申报。
二、内容相近,水平相当的科技成果,按优先申报的原则,或者由评审部门合并奖励。同一项目不得分开申报奖励。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在纺织工业部进行登记。成果登记的表格同国家科委成果登记表格。
四、申报的科技成果,与已获奖的成果的内容相似,水平相近者,不再评奖。
五、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后推荐给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其中特等和:等奖项目,须报部领导最后核定。
六、获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部发给奖金、奖状及个人证书。1、2、3、4等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元、 3000元、 1000元、500元;特等奖奖金另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厅、局、公司、部直属单位要相应设立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组织,负责评审本地区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并择优向部推荐。其奖金由地方厅、局自定。
第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该项目的申报费。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一、科技进步奖励主要奖励的对象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行政领导机关的党政负责人和科技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但参与软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研究项目的例外。
二、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
三、申报各等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7 5 5
主要完成单位:7 5 5 5
第十条 奖金的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获奖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奖状、证书照发。
二、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在50一70%以上。
三、同一地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负责分配。部直属单位自行分配。
四、几个地区合获一个奖项目的奖金,由几个单位协商分配,或由给奖单位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在《中国纺织报》和《纺织导报》上予以公布,同时发文给厅、局及部直属单位,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为争议期,如有争议可向部成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由有关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部成果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部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等,并由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5年颁发的《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说明
1.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若干规定(1985年2月9日),纺织工业部设立了,‘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
2.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权力机构是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该评委会由有关在京或近京单位的专家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人,日常工作由科技发展司成果处负责。
3.凡重要的纺织科技成果或拟申请纺织工业部级奖的成果,均需在部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工作由纺织工业部情报所具体负责,成果登记的材料:①登记表,②鉴定证书,③鉴定资料等各1份,由部情报所返回登记号码。凡未在部情报所登记的项目,不能参加部级奖的评审,各地随时可到部情报所进行成果登记。
4.申奖项目的申报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和直属单位,计划单列市的申奖项目仍需通过本省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向部申报。
5.申奖项目须缴纳申报费40元/项,该申报费为暂定数额,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变化,各申报部门可适当收取初审费。
6.申奖项目的经济效益证明,是指该成果所取得的新增效益,如:由财务部门出具的年均产值和年均利税的证明,包括直接和间接效益,社会效益包括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节省劳力、环保、安全生产等。
7.成果应用证明必须是鉴定以后,申奖前开具的证明,以证明该成果鉴定后应用的情况。
8.为决策科学化与经营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应鉴定、年后,并被采纳应用方可申请奖励,并按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9.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①对于引进国外设备,使其正常运转投产,产品质量、数量达到合同要求者,一般不予评奖;②在进口国外设备上结合国情,有重大实质性改进,并扩大了产品品种,提高了产品质量,明显隆低消耗等可以评奖;③仿造国外先进设备,引进技术,合作生产,同时有创新,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并取代或部分取代进口占80%以上,可以评奖,但关键部件国产化80%以下,评奖等级不宜过高。。
10.申奖项目的申报书上的完成单位必须与鉴定证书上的单位相符,如有差异要附有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申报书的填写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完成,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并在承担单位栏上盖有各单位的公章,以确认申报内容。
11.。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①提出和确走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②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③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关键技术。
12·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
13·报奖材料由成果处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各专业组初审推荐获奖项目提交部评委评审,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再进行补正,由部科技司成果处通知申报单位下年重新申报。①部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仔细阅读申报资料,尽量做好对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情况现场考察,并作为主审人员写出书面评审意见,负责向评委会介绍情况。申报奖励的单位应负责接待,并如实提供申奖项目的全面情况。②评委会在评审会期间,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各专业专家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被邀请的与会专家没有表决权,但对所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委会讨论情况应予保密。每个项目在专业审查中必须有同行专家3人以上参加评审。③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本单位所报项目或属本人直接管理的项目,评委评议时,应回避(表决时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④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和打分法相结合,以报票为准的办法。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的,一等奖项目并经部长审批核定。⑤对民、军兼用的科技成果,分别与其它各专业一起评审,对军工专用的项目,也可向下达任务的部门申报奖励。
14·为了提高评奖的透明度,对未获奖项目的评审意见,应返回到各申报部门,以利于该项目的更好应用。
15.项目争议处理:
获部级奖的项目,在《中国纺织报》和《纺织导报》上进行公布,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可向纺织工业部成果管理部门提出,超过2个月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①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部成果管理部门备案。②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争议,首先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争议处理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16.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保密,请注明)。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片、照片等)。对诬告他人者,自负法律责任。
17.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18.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拖延。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凡参加处理项目争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作出公证的结论。
19.凡因获奖项目本身技术不过关,而造成的不能推广应用的项目,应当追究原因,必要时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