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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动植物肥料等商品(共计2个10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对大型客车底盘等商品(共计1个10位HS编码,附件2)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删除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2005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6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4年207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2006年新增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
       1     1 420500902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 A/B
       2      3101009010 经化学处理的含动物源性成分(如粪、羽毛等)的动植物肥料 A/B
附件2:
2006年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
1 8706003000 大型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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