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节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精工集团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精工集团52.99%的股份而应履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收购要约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精工集团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精工集团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精工集团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铁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辽宁信托投资公司和精工集团,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精工集团上述流通股票,并须承担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