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核销”一词如何理解的请示》(闽工商广字(1998)第2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
十五 条以及第
十二 条、第
十三 条关于核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一种措施,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对需要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