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体(二)字第0940115442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遴选健康促进学校示范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特订定本规准。
二、遴选原则
(一)考量地方政府专业性、行政力及区域均衡。
(二)依地方政府既有基础、参加意愿、推动计划、组织人力、示范推广、激励措施及其它具特色之规划评选。
三、遴选程序
(一)地方政府依遴选审查表(如附表)之规定先行自评,并辅以文字描述。
(二)地方政府依遴选审查表提供遴选之动态与静态参考数据送本部(如有相关民间或政府机关推荐函请附加)。
(三)由本部邀集健康促进学校工作小组依各地方政府所送数据进行评选,选出八个地方政府,并从中选出二十五所健康促进示范学校,每校补助经费新台币二十万元,及由中央政府健康促进学校专业辅导团进行辅导,以促使示范学校具有转移及传承经验于他校之能力。
四、依评选分数高低排序,选出八个地方政府,未达八十分者不予录取,其有缺额者,则进行第二次遴选予以补足。
五、获选为健康促进学校示范地方政府,应配合以下工作:
(一)办理分区巡回说明会:选取邻近四个地方政府,办理巡回说明会,并配合「健康促进学校地方整合行销计划」,促使社区、家长及学生认同健康促进学校理念,愿意积极参与,以扩大参与面。
(二)全力支持在地辅导团成立:每一辅导群组以五人至六人为原则,由地方政府教育局高层(如局长、督学、体健课长或国教课等业务主管)主导,设置承办本业务之专责对口窗口,其团员应包含健体领域国教辅导团召集学校之召集人、卫生局所、环保局、社会局人员及健康与体育领域之专业教师及校护等相关人员,并由中央政府健康促进学校专业辅导团进行培训。
(三)办理在地辅导团共识营。
(四)建立横向组织网络,使其它单位能对健康促进学校相关业务能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
(五)办理成果发表及学校参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