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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海难灾害紧急通报及应变作业程序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渔字第094132157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为因应我国渔船在我国海难灾害搜救范围内发生或有发生海难灾害之虞时,得依循一定程序,迅速通报灾害状况,采取各种必要之应变措施,以防止灾情扩大,降低渔民生命财产之损失,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相关法规依据:灾害防救法、海难灾害防救业务计划、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灾害紧急应变小组作业要点。

三、执行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本会渔业署)。

四、配合单位:各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台湾区渔业广播电台。

五、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接获渔船海难灾害求救讯息时,应立即将相关灾情以最迅速方式通报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渔船所属直辖市、县(市)政府、案发海域之管辖直辖市、县(市)政府、区渔会及本会渔业署参处。

六、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本会渔业署接获渔船海难通报时,应尽速办理横向、纵向通报联系事宜,其灾害规模等级及通报层级如下:

(一)灾害规模等级:

1.甲级规模:

(1)渔船发生或将发生重大海难,渔船损害严重且人员有伤亡、失踪达十人以上者。

(2)海难灾害有扩大之趋势,可预见将对于社会有重大影响者。

(3)具新闻性、政治性、社会敏感性或经首长认定有陈报必要性者。

2.乙级规模:

(1)渔船发生海难或将发生海难,且人员有伤亡、失踪达四人以上未满十人者。

(2)具新闻性、政治性、社会敏感性或经首长认定有陈报必要性者。

3.丙级规模:渔船发生海难或将发生海难,人员伤亡或失踪为三人以下者。

4.丁级规模:渔船发生海难情事,惟人员无生命危险者。

(二)通报层级:

1.甲级规模:通报至行政院及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

2.乙级规模:通报至交通部、本会渔业署、内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3.丙级规模:通报至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方海洋巡防机关。

4.丁级规模:通报至直辖市、县(市)政府、各有关区渔会,必要时通报巡防单位前往处理。以上通报流程详如渔船海难灾害通报系统图。

七、通报作业: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本会渔业署接获辖属渔船或管辖海域之海难灾害通报后,应立即就有关灾情、船员身分及确定案发海域及与岸上参考地点之方向与距离,依通报层级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报各有关单位。

(二)对于案情复杂之海难案件,应随时与有关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及搜救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确实掌握搜救进度,直至遭难船员无安全之虞或灾害结束并传报结报为止。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行政院所订「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及参照交通部所订「海难灾害防救业务计划」,订定紧急通报作业相关规定,确实办理海难灾害通报事宜。

(四)本会渔业署(渔政组)为接收渔船海难案件通报之单一窗口(电话:02-33436085、行动电话0935529402、传真电话:02-23416286),接收电话或书面传真或简讯通报后,应即请各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及台湾区渔业广播电台呼叫、广播海上作业渔船就近前往协助。

八、应变小组之成立时机: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部分:成立时机、程序及编组,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二)本会渔业署部分:

1.发生渔船海难灾害等级达甲级规模时,由主管业务组将灾害规模及灾情,循行政程序陈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提出成立应变小组及指定指挥官之具体建议,经同意后成立;情势紧急时,得先口头报告成立之。

2.发生渔船海难灾害等级达乙级规模时,由业务组将灾害规模及灾情签陈署长,并提出成立应变小组及指定指挥官之具体建议,经同意后成立;情势紧急时,得先口头报告成立之。

九、应变小组成员: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本会渔业署应变小组指挥官指定之。

十、应变小组应办事项: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变小组应办事项:除应依据海难灾害防救业务计划第四章所订紧急应变办理事项确实办理外,应视灾害规模就近派员慰问罹难者家属,并查明案发原因。

(二)本会渔业署应变小组应办事项:

1.渔船海难灾情搜集、通报及查证。

2.督导各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海难灾害防救事宜。

3.协助处理遭难渔船、人员紧急搜救应变事项。

4.提供遭难渔船及船员基本数据。

5.协调渔业通讯电台支持搜救工作及其它相关事宜。

十一、应变小组值勤时间每日二十四小时。

十二、应变小组之缩编与撤除时机:灾害状况已不再扩大或灾情已趋缓和,且无紧急应变任务需求,或经搜救单位七十二小时之救援仍无进展,应变小组指挥官得口头或以书面报请召集人(各级机关首长)同意缩小应变小组编制或撤除。

十三、渔船海难灾害紧急通报及应变作业执行机关、配合单位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灾害通报专责人员紧急联系资料,相关人员或联系资料异动时,应随时更新。

十四、我国渔船在我国海难灾害搜救范围以外之海域发生海难灾害,本会渔业署于接获通报后,应立即通知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及外交部协调案发海域附近国家之搜救组织协助救援,并协助渔船船主办理遭难船员返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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