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联合”)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上实联合”上市流通股票,同意豁免你公司因间接持有“上实联合”55.0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上实联合”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上实联合”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上实联合”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上实联合”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香港CITY NOTE HOLDINGS LTD和“上实联合”,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上实联合”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