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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生态省建设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立法及规划工作的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问题,造成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据统计,全省历史上遗留的废弃矿山共有8000余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1300多处,需治理的矿地面积达4200多公顷;现有开采的矿山5000余个,占用矿地面积23500公顷,其中大部分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走出一条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路子。 
  二、认真实施《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我省“十五”期间以及到2010年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对《规划》的学习、宣传,使采矿权人和社会各界了解《规划》的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等,进而自觉地遵守《规划》,支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各市、县(市)要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加大对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 
  废弃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根据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07年底,各地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的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市、县(市)要在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落实年度及分阶段治理任务。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当前,要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试点工作的力度,建设示范工程,为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提供经验。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问题。具体来源:一是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加大使用比例;二是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拿出一部分;四是同级财政补贴一部分。各地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四、强化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 
  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治理备用金”)制度,是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浙政发[2001]81号、浙政办发[2002]48号文件精神,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治理备用金制度的实施。如按一般标准交纳的治理备用金难以确保完成治理任务的,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备用金应当不少于治理费用”的规定,以治理方案的经费预算为依据,交纳治理备用金,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其治理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建立和完善“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区别不同矿种,加强监管。 
  (一)对禁采区内的矿山,要尽快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并严禁设立新的矿山开发项目。 
  (二)对限采区内的矿山,要逐步收缩,减少矿山数量和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三)对开采区内的矿山,要鼓励、促进其联合兼并,逐步形成规模化、集约化。 
  (四)对新办矿山,要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矿山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开采技术水平等准入“门槛”。要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制度,监督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五)对近期将要闭坑的矿山,要及早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进入修复性开采,以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对已经完工的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 
  要通过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加大投入,努力采用先进的采、选工艺和设备,以达到最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效果。 
  五、加强领导,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矿山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均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负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工作;经贸、水利、环保、林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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