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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两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五”计划批复精神,实现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改善淮河、巢湖流域水体质量, 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安徽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淮河、 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十五”期间,我省共需建设43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总规模158万吨/日,总投资36.2亿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改善水体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使之尽早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政府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各市政府要将辖区内每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应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省计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指导,督促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省财政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债及落实地方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地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测,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二、加快重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 
  我省列入2002年的国债投资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共18个。其中,11个国债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于2003年10月底前开工,确保2004年建成投入运行;其余7个项目必须于2003年底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04年开工建设,“十五”末建成。属“九五”计划的太和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3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涡阳县、六安市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必须按照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于2003年年底前建成。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但配套管网系统尚未建成的,要抓紧管网施工进度,尽早投入运行;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同步配套建设管网。 
  三、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淮河、巢湖流域所有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项目的城市,必须于2003年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省政府《关于我省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1997〕98号)标准,即生活用水不低于0.6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7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不低于1.00元/吨。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凡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收费办法。征收单位必须按月将污水处理费划入专用账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减交的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应督促辖区内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发挥效益。对实际收水能力暂达不到设计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省环保部门应会同省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管网实际收水能力核定其收水量,污水处理厂要按核定的收水量运行。对达不到核定收水量要求的,其不足部分按未达标对待,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向污水处理厂征收超标排污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排入污水管网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进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 期完成建设任务、建成后不能投入运行,影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目标实现,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恶劣影响的,按照省政府 《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 的通知 》( 皖政〔2002〕6 号)要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计委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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