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超越《
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五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
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
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