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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批复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换发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的报告》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6月25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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