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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8)第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
六
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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