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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北市卫企字第09435355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妥善有效运用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加强医疗服务功能,特依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市立联合医院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管理要点第五条规定,设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收支帐目之审议。

(二)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捐赠推展情形之审议。

(三)特殊救助个案之审议。

(四)救助金运用年度计划之审议。

(五)其它有关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事项之审议。

三、本会置委员十三至十五名,除本院社会服务室、会计室、总务室之室主任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院长派兼之,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一人为副召集人。当然委员以外之委员任期为一年,并得续派任之。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干事一人,由院长派兼之。

四、本会每三个月召开定期会议,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开会时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无法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正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时,由召集人指派委员一人代理之。

五、本会审查作业依照「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市立联合医院社会服务暨医疗救助金管理要点」规定办理。

六、本会召开会议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七、本会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得开会,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八、本会委员及干事皆为无给职。

九、本要点经院务会议通过、陈核院长,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核定后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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