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关心照顾,解决我市所属单位离休干部因重病住院期间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因重病住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院提出确需请护工的,并经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和护理补助费之外不能报销的护理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补助费。
二、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目中列支。
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