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陕社保函字[2001]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规定,省社会保障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对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省政府未作出新的规定前,省社会保障局不能接纳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及驻西安市省属企业参加省级机关医疗保险,不办理这些单位的参保手续。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