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州县乡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1]57号)精神,现就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职责
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与职能相关范围内的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地区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研究拟定本地区提高质量水平的措施和建议,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三)管理本地区的计量工作,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管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企业界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管理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地区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六)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受理计量、标准、质量等方面的投诉,调解质量纠纷,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
(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用索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八)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二、机构设置
(一)州(地、市)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其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部门相同。格尔木市质监局为副县级机构。西宁市局直属的大通、湟中、湟源3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派出的西宁市城东、城北以及各州(地)局派出的民和、乐都、互助、循化、化隆、贵德、都兰、茫崖行委、门源、尖扎12个县(区、行委)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为科级。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副县级机构)保持不变。六州、海东地区和格尔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牌子。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分局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牌子。
六州、海东地区和格尔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所,为科级事业单位。大通、湟中、湟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所。
(二)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局负责人分别由上级局任命。
(三)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体现精简的原则,不要求上下对口。
三、人员编制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核定编制348名,具体为:
(一)全省省级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编制218名。其中:西宁市67名,海东地区59名,海西州30名(含格尔木市),海南州17名,海北州16名,黄南州15名,果洛州7名,玉树州7名。
(二)州(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所事业编制95名。其中:西宁市18名,海东地区33名,海西州18名(含格尔木7名),海南州5名,海北州6名,黄南州5名,果洛州5名,玉树州5名。
(三)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5名。
(四)领导职数配备: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级职数4名(含稽查大队1名),纪检组长1名(副处级);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级职数各3名,纪检组长各1名(副处级);格尔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