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8257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空气污染防治、废弃物清除处理及水污染防治等业务,以提升环境与生活品质,增进县民福祉,特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设置南投县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分为空气污染防制、废弃物清除处理及水污染防治等三项,各项目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辨法之规定办理。
本基金各项目之本金、孳息应依本办法规定于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并专款专用。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属附属单位预算,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为管理机关。
第4条 空气污染防制经费来源如下:
一、空气污染防制费收入。
二、上级机关补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空气污染防制经费之用途如下:
一、关于主管机关执行空气污染防制工作事项。
二、关于空气污染源查缉及执行成效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补助及奖励各类污染源办理空气污染改善工作事项。
四、关于委托或补助检验测定机构办理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事项。
五、关于委托或补助专业机构办理固定污染源之检测、辅导及评鉴事项。
六、关于空气污染防制技术之研发及策略之研订事项。
七、关于涉及空气污染之国际环保工作事项。
八、关于空气品质监测事项。
九﹑关于征收空气污染防制费之相关费用事项。
十、执行空气污染防制相关工作所需人力之聘雇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空气污染防制工作事项。
第6条 废弃物清除处理经费来源如下:
一、向指定清除地区内家户及其它非事业所征收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之收入。
二、上级机关补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代清除、处理一般事业废弃物及其它收入。
五、其它有关收入。
第7条 废弃物清除处理经费之用途如下:
一、关于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硬件设施兴建及各项设备事项。
二、关于执行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各项机具设施及汰旧换新事项。
三、关于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封闭复育事项。
四、关于委托废弃物清除处理技术服务事项。
五、补助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事项。
六、执行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相关工作所需人力之聘雇事项。
七、其它有关废弃物清除处理事项。
第8条 水污染防治经费来源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费收入。
二、上级机关补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9条 水污染防治经费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体污染整治。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改善。
三、水污染总量管制区水质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主、次干管之建设五、污水处理厂及废(污)水截流设施之建设。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处理厂之建设。
七、废(污)水处理设施产生之污泥集中处理设施之建设。
八、水污染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引进及策略之研发。
九、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所需人力之聘雇事项。
十、其它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10条 本基金应设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委员九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员遴聘担任,任期二年,其中专家、学者与环保团体代表应占委员会名额之三分之二以上,且环保团体代表不得低于委员会名额九分之一,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本会为研商及推动各项污染防制(治)策略之执行及审查,得设置技术谘询小组,技术咨询小组成员由主任委员遴聘专家学者组成,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无法出席,由出席委员互选一人代理之,均为无给职。
前二项之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及技术咨询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接与本基金相关之工作计画或环保工程。
第11条 本会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员指派环保局现职人员兼任之;必要时得依规定聘用顾问、专业及技术人员若干人。
第12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各项污染防制技术之咨询。
第13条 本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选一人代理。
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14条 依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执行各项工作,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单位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六个月向本会提报相关工作计画。
二、本会应配合本县环保政策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五个月,核定相关单位所提工作计画。
第15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及决算编报,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6条 本基金收支之执行,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基金应按当年度法定预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支手续,其收入如有短收时,除尚有累积剩余可抵充外,应相对核减支出。
二、本基金当年度法定预算所列支出有剩余,得滚存基金内继续运用。
第17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