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违反
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中信证券在1998年3月至4月间利用丁一娈(A172466265)、马晓礼(A206138138)、王东(A172466273)3个个人股东帐户自营买卖“棱光实业”股票。
二、处罚决定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中信证券处以警告;责令中信证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开立的3个个人股东帐户予以清理并注销。
中信证券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