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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中信证券在1998年3月至4月间利用丁一娈(A172466265)、马晓礼(A206138138)、王东(A172466273)3个个人股东帐户自营买卖“棱光实业”股票。

  二、处罚决定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中信证券处以警告;责令中信证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开立的3个个人股东帐户予以清理并注销。
  中信证券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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