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控制车辆,节约能源,加强交通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三年起开征车船使用税,今年只征收下半年的税款。现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向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车船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车船出租的,其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凭税单(免税单位凭税务部门证明)向当地交通、航运部门登记、报牌。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税额表附后)。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予征税:
一、党、政、军机关及人民团体公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本身没有收入的单位,公用的车船;
三、用于农、牧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和载重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殡仪馆、火葬场、清洁队的车船,消防车、救护车船、渡船;
五、按规定缴纳吨税的船舶;
六、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等。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二期缴纳。个人车船可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应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用途以及车船发生变化的情况,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
第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或个人的车船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同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纳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隐匿车船不报或申报不实,而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 按第五条规定,虽属免税单位,但未经批准自行
机动车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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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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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 每 辆 |10座以下200元|
| |10座以上30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摩托车 |二轮每辆 | 40元|轻骑30元
摩托车 |三轮每辆 | 50元|
拖拉机 |按载重吨每吨|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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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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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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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1501—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5000吨 |每吨4.0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5001-10000吨|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6.00元|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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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51—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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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车和超过核定数量的车辆,应依照规定的税额纳税,并按应征税额加征五成的税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解释,授权省财政厅税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