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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2002]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2002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305元/月人调整为326元/月人; 
  (二)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调整如下: 
  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2001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费:由原103元/月人调整为113.1元/月人;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97.44元/月人调整为111.58元/月人; 
  3、失业保险费:由原8.24元/月人调整为8.7元/月人; 
  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208.68元/月人调整为233.38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64.38元/月人(含5元独生子女费)。 
  二、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2001年结转至2002年的下岗职工,自2002年7月1日起,月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按以下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结算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三、由企业建立的不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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