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简称新修订的十二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促进生产建设的作用,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步伐,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拟定了<<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现随文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支持集体企业发展
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按集体企业征税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待遇。
1、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以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新办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包括国营企业新办的实行独立预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分厂、车间。但从国营企业原有厂房、设备、人员划出来的集体分厂、车间,或原有的企业一分为几,仅仅是改变领导关系或改变企业名称、财产无偿使用和实行统负盈亏的分厂、车间等,不能视为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同时免征营业税三年。
对过去按原有关规定已予免税一年的上述新办集体工业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两年照顾;已给予免税两年的,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
2、原有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六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三年的利润为基数,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O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的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原有乡镇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不定基数,按全额利润计算减半征收到一九九O年。
3、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经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办理。
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从一九八六年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税务局核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同类设备的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乡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可按百之十折旧率提取。
5、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所需的业务经费,可在成本中列支。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需的活动费,可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至三、乡镇村集体企业可按千分之三至五提取并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户核定。
6、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和上交国家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7、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免征所得税。
8、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生产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一九八九年前暂免征建筑税。
9、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56号文件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的规定,凡制定、解释、修订、补充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纳税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要以税收法规为准。
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1、国营工业或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为了推进技术进步,进行技术改造所使用的银行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如不足归还的,经区经委商区财政厅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社会效益好,税大利小,负担重的企业,也可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的上交税利的前提下,经区经委商财政厅批准,用企业税利综合偿还贷款。
2、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承包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3、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投资占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免征建筑税;百分之六十以内的,建筑税减半征收。
4、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各,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工业企业和在四十八年重点扶贫县的工业企业试制的新产品,一律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5、企业在设计以外,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五年。
三、促进企业巩固、提高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1、凡是条件具备,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加强定额管理,不合理的定额要进行调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计件工资按实际列支计入成本:(1)在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提高;(2)人均提供税利不降低;(3)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上交国家税利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除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单项奖励外,不得再发奖金。
2、国营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在计征奖金税时,按下列各点核定:(1)允许全年发放四个月标准工资(平均月标准工资不足六十七元五角的按六十七元五角计算)的计件工资或奖金;(2)允许发放经批准加班的加班费,全年计算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4)出口生产企业按规定所得的出口奖励金,少部分用于增发职工奖金不超过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创汇三百万美元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或车间增发的奖金不超过两个月平均标准工资。(5)符合区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82号(85)财企工字65号文规定提取的能源、原材料节约奖。(6)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征奖金税的其他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的,要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但个别企业经济效益特别好,免税的奖金额可适当提高,提高多少,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区行署、市政府专案研究批准;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和集体企业奖金税按桂政发(198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过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计征工资调节税按桂政发(1986)14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1、凡区内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自治区确定的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进行联合经营所分得的利润,一律实行先分后税,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对到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以外的地区进行联合分得的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
2、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但产品税的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试行增值税的办法,由区税务局另定。
3、对区内外各部门、各单位到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的自筹基建工程,暂免征建筑税。
五、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与执行日期
1、新修订的十二条和关于新办集体工业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对商业、外贸和其他行业新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可比照办理。新办的集体商业(包括各种贸易中心)、饮食业及其他非工业的集体企业,仍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4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工商兼营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分别按工商不同规定确定税收征免。
2、新修订的十二条和本规定对所得税、奖金税的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份起执行;对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的规定,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新修订的十二条之日起执行。
六、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
为了便于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及时处理税收问题,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促进生产、积累建设资金的作用,除中央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见附表)和一个产品(或一个行业)不得在全市、县范围减免税的以外,属下列情况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1、凡符合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新办集体工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同时免征营业税的,由市、县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抄报自政区税务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抄报地、市税务局备案)。
2、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一个企业一年累计计算,减免的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以及所得税的减免税额在两万元以下的,由市、县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区行署、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下的,以及所得税的减免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与地、市税务局备案。
3、因受平价粮供应的限制而使用议价或超购价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小食品,凡按平价销售的,由市、县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该小食品应纳的产品税额中扣减平价与议价(或超购价)粮的差价值。
七、正确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们要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宏观的管理和控制。税收的一征一免,征多征少,都关系到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宏观经济的制约。
1、税收的管理,必须集中统一,不能政出多门,凡是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部局统一的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在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需要自治区因地制宜作出具体规定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下达,或者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其他部门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
2、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乡人民政府,都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做减免税决定。凡过去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要认真清理,坚决纠正。否则,以违纪论处。
3、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十二条。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企业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超越新修订的十二条再开减税的新口子。
4、对企业减税免税,是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和改善生产条件。因此,减征、免征的税款,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集体、个人分配和挪作他用。对此,税务机关有权监督使用。凡企业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款,必须专户存入银行,动用时要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批准,银行不予支付,违者,由税务机关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对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已批准的减税、免税决定。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依法纳税是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收税;税务干部依法征税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于抗税不缴和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必须严肃处理。
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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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关 ┃ 文件字号 ┃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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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国发(1997) ┃ 对烟、酒(指用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
┃ 144号 ┃ 、啤酒、饲料粮酿酒)。糖(不包括饴
┃ ┃ 糖)、手表四种产品减税、免税,必须
┃ ┃ 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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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国发(1982) ┃ 社队企业生产的烟、酒、糖、棉纱、手表
┃ 47号 ┃、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纫机
┃ ┃ 、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
┃ ┃ 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电风扇、电烘
┃ ┃ 箱、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
┃ ┃ 具、皮革制品(不包括车马挽具)、橡胶
┃ ┃ 制品等二十种产品,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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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85)财科字第 ┃ (1)对统一明确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
┃ 303号 ┃ ,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
┃ ┃ 托车、电冰箱以及牙膏等其减免范围,只
┃ ┃ 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
┃ ┃ 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 ┃ (报财政部审批)。
┃ ┃ (2)对下列产品不能按新产品减免税收;
┃ ┃ 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
┃ ┃ 费品,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焚
┃ ┃ 化品等;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零部件
┃ ┃ 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的
┃ ┃ 非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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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86)财税字第 ┃ 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电冰箱、缝
┃ 106号 ┃ 纫机,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
┃ ┃ 税的以外,一律不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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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 (84)财税一字 ┃ 对于机械手表、电子表、机械钟、电子钟
┃ 第210号 ┃ 、石英钟、其他钟及其零配件,以及自行
┃ ┃ 车、缝纫机、电风扇的零配件,一律不能
┃ ┃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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