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区段征收土地系指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得予标售之可供建筑土地。
第3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时,应以公告方式公开标售之。其公告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依据。
二、土地坐落及面积。
三、土地使用分区及其使用管制。
四、投标资格。
五、受理投标期间。
六、标售底价。
七、押标金金额。
八、领取投标须知、标单时间及地点。
九、投标应备书件。
十、开标时间及场所。
十一、价款缴交期限及方式。十二、其它必要事项。
前项公告至少于受理申请投标期间之始日前三十日为之。
第一项公告事项,除应于本府及标售地现场公告外,并应刊登报纸或函嘱区段征收所在地乡(镇、市)公所张贴于该公所之公告栏,及登载于本府信息网站。
第4条 标售底价依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第5条 标售押标金不得低于标售底价(总价)之百分之十。
第6条 开标时,以投标价金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最高价有二标以上时,以抽签方式决定之,抽签结果未得标者为候补得标人。决标后,得标人之押标金不予发还,径予抵充价款。
第7条 得标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价款者,视为拋弃得标权利,除不予退还押标金外,本府得通知候补得标人递补之,无候补得标人时,由次高价投标人照最高标价取得得标权。但次高价有二人以上愿意承买时,以抽签方式办理。
第8条 决标后,未得标者之押标金应无息退还。但标价低于公告之标售底价者,所缴押标金不予退还。
第9条 公开标售,经公告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酌减底价,再行公告办理标售;酌减数额不得逾底价百分之二十。
经依前项重行公告标售,仍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以重行公告之底价再行酌减,且不得逾重行公告底价百分之二十,并重行办理标售。
第10条 标售土地得标人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本府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本府应于得标人缴清土地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申请登记所需文件,由得标人会同本府申请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本府并应以现况办理点交,制作点交纪录。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本府应于得标人缴清土地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供得标人申请相关证照使用,并以现况办理点交,制作点交纪录。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后,本府应配合提供申请登记所需文件,由得标人会同本府申请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土地之面积,应以土地登记簿记载者为准。
依前项第二款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土地,其土地登记簿登记之面积如与公告标售面积不符时,应自完成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就二者面积差额,按得标金额比例,无息多退少补。
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及其它相关费用,应由得标人负担。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