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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晋地税税二发[200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向所属10户企业提取2311.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641
   陕西省西安市丈八北路
   2
   本溪经济开发区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261.3
   辽宁省本溪经济开发区石子桥
   3
   西安南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
   22.7
   陕西省西安市丰和路25号
   4
   安庆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366.5
   安徽省安庆市渡江路11号
   5
   贵州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338.8
   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
   6
   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
   51.2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
   7
   山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44.4
   山西省运城市
   8
   山西南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38.4
   山西省运城市
   9
   南风集团垣曲制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5.9
   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10
   四川同庆南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41.6
   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
   合计
   2311.8
(省地税局于2002年4月22日以辽地税函[2002]126号文件转发至本溪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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