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94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0906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2点

一、直辖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23%计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18%计算。

二、直辖市以外之其它县(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13%计算。

(二)县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10%计算。

(三)乡镇:依房屋评定现值之8%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